我公司(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中标承建宁夏高速公路防眩设施施工工程第1合同段(G70福银高速K2030+160--K2219+194),现公司决定对本项目使用的防眩设施等相关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诚邀部分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生产加工能力、并具有较强经济实力、良好信誉和售后服务能力的企业参加投标,有意参加投标的企业可与招标人联系,索取相关招标文件。
一、本次招标标的物技术指标、规格型号及数量
1.1 招标标的物材料类型、规格、数量:
1.2 标的物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1.2.1 标的物技术标准及要求:立柱采用直缝焊接钢管制作。
1.2.2 网片采用钢板网材料,为低碳薄钢板,其化学性能和机械性能应满足GB912、GB11253的规定。
1.2.3 支架可用型钢来制作,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冷弯型钢技术条件》(GB6725)的规定。
1.2.4 设计中要求的钢管立柱、法兰、连接板、支架等构件外形尺寸以及钢管、钢板厚度,加工时只能大于等于设计尺寸,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其厚度不包括镀锌加浸塑后增加的厚度。
1.2.5 对于外购成品网片及钢管,要求供方提供本批构件原材料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应满足JT/T374各项规定。
1.2.6 防眩网、立柱、端头、连接板、防眩网带法兰盘,其表面采用热浸镀锌+聚氯乙烯浸塑的防腐处理措施,外观整体为绿色(色号RAL6029)。防眩网连接螺栓采用热浸镀锌+聚酯喷塑的防腐处理措施,喷塑过程中应注意对螺纹部分的保护。
防腐各层质量和厚度应符合下表要求。
构件类型 |
平均锌层质量 g/㎡ |
涂塑层厚度/mm |
聚酯 |
聚氯乙烯、 聚乙烯 |
钢管、钢板、钢带 |
270 |
>0.076 |
>0.25 |
紧固件、连接件 |
120 |
>0.076 |
>0.25 |
1.2.7 型钢支架、人字形支架、角钢支架以及紧固件均应采用热浸镀锌处理,其中支架等镀锌量为550g/㎡,螺栓、螺母、垫片等镀锌量为350g/㎡。螺栓、螺母等紧固件在热浸镀锌后必须清理螺纹或作离心分离,热浸镀锌所用的锌应为《锌锭》(GB470)中所规定的特一号锌或一号锌锭。
1.3 防腐层性能要求
防眩网、立柱及法兰盘表面采用热浸镀锌+聚氯乙烯浸塑的防腐处理措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8226-200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其各项防腐性能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3.1 镀锌层
1.3.1.1、外观质量 镀锌构件表面锌层应均匀完整、颜色一致,表面具有实用性光滑,不允许有流挂、滴瘤、或多余结块,镀件应无漏镀、漏钢等缺陷,应清理螺纹或作离心分离。其附着量可经JT/T374附录A检验后,满足设计要求。
1.3.1.2、锌层附着性 镀锌构件的锌层应与基底金属结合牢固,经JT/T374附录B检验后,无金属铜的红色沉淀物。
1.3.2 喷塑层
1.3.2.1、均匀性 喷塑层应均匀光滑、连续,无肉眼可分辨的小孔、空间、孔隙、裂缝、脱皮及其它有害缺陷。
1.3.2.2、耐冲击性 按GB/T1732的方法试验后,除冲击部位外,喷塑层无碎裂、开裂或脱落现象。
1.3.2.3、耐候性 按GB/T11189.1中BH型设备,按方法A进行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后,喷塑层不允许产生裂缝、破损等损伤现象,允许轻微掉色。
1.3.2.4、耐低温脆化性 经JT/T374 6.3.10试验后,其各项指标仍能满足1~3项检验。
(注:未涉及到的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报价表及施工设计图纸)
二、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标的物报价为最终报价,单价为含税含运费到场价格,卸货地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至泾源县境内。
三、有意投标的企业应于北京时间2013年1月20日18时之前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及相关施工设计图纸,开标时间定于北京时间2013年1月24日14时30分,开标地址为宁夏路桥总部三楼会议室。
四、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授权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证书,近几年业绩等原件或复印件资料(加盖公章)及标价的清单。同时投标人应提供本次投标标的物(防眩网)样品一份,规格为50CM×50CM。
五、付款方式:
货到工地经招标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开具收货证明材料,确认收到数量,当月支付到场货款的70%,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安装完成后再支付20%的货款,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全部交验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
六、投标须知
1 说明及注意事项
1.1 对投标人要求:
1.1.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1.2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1.1.3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1.1.4 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
1.1.5 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2 投标文件的编写
2.1 要求: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投标文件的书面内容不得涂抹或改写;
2.2 投标文件由以下部分构成:
2.2.1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2.2.2 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
2.2.3 投标报价表;
2.2.4 技术规格响应承诺书;
2.2.5 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2.3 投标报价说明:
采购产品数量清单中所列数量是预计的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数量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由中标供应商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规格型号及相应的质量要求和采购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
2.3.1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
2.3.2投标报价、货款一律使用人民币结算,采购产品数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都必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的细目,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清单的其他单价中,中标供应商必须按招标人要求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3.3 投标报价为含税含运费价格(包括装车费、运费),是指标的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开具发票的价格;中标人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意外伤害等事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中标人自负。
2.3.4 按招标文件清单所列规格型号分别报价。
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1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
3.1.1 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不得用签名章代替;
3.1.2 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如出现上述情况,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签字或盖法人章;
3.1.3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法人代表授权书、投标报价表、技术规格响应承诺书、投标资格证明文件等内容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3.2 密封和标记
3.2.1 投标文件采用密封形式递交,投标文件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并加贴封条,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封套上应写明投标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3.2.2 投标文件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3.2.3 投标文件如采用活页夹装订,直接按废标处理,投标文件中的任何一页不能是裁剪粘贴式的,否则按废标处理。
3.3、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应在开标时间前将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处;投标截止后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 开标、评标和定标
4.1 开标:
4.1.1 投标人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前提交标书;
4.1.2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4.2 评标和定标
4.2.1 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以招标文件作为评标的基本依据;凡涉及审查、评估和比较投标文件以及定标等意见,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4.2.2 评标因素及标准:招标人在确定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对招标做到实质性响应后,确认中标候选人。
4.2.3 招标人不向落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文件;
4.2.4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中标人接到通知后,应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工作,并按招标人要求组织生产及进场。
5 采购合同
5.1 中标人与宁夏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5.2 招标文件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及附件;
5.3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的数量予以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七、招标人信息: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828号
联系人:安先生
电 话:0951-6189713 13995005005
传 真:0951-6189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