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3、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走过3米。
4、配电箱、开关箱应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气、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灌木、杂草。
6、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配电、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
7、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4小于1.6米,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大于0.8小于1.6米。
8、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金属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铁质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9、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10.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分设。
1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12、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作保护接零,保护接零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13、配电箱、开关箱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
二、电器装置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器,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
2、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如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载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或分路自动开关。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4、分配电箱应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
5、每台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电器直接控制2台以上用电设备。
6、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的装设应符合要求,36V及以下的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7、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8、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国际《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1986的要求,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处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成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9、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具级分段保护功能。
10、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闸具应符合要求,并不得有损坏。
11、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12、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引出线要排列整齐。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13、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14、配电箱、开关箱内多路配电应有明显的标志。
三、配电箱、开关箱的使用与维修
1、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做出分路标志。
2、所有配电箱应配门上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3、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维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对配电箱、开关箱 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电带作业。
5、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下述操作顺序:
5.1、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5.2、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
5.3、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小时以上,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5.4、开关箱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开关电器的正确操作方法和相应的技术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任何杂物,并应经常保持整洁。
5.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5.6、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5.7、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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