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有关要求,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自《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同时废止。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25日
附件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附件2: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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