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宁安委[2013]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属和中央驻宁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及6月5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企业及厂长(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自治区安委会依法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十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0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厂长(经理)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健康十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有效,确保合法生产经营。
二、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确保职工全员培训合格,危险工序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必须建立完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体制,及时查处三违”行为。
五、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齐全完备。
六、必须掌握危险源分布和生产工艺技术特性,实施有效监控,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七、必须完善有限空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的检测、隔离与防护。
八、必须严格执行涉气、涉电、涉火、涉爆、登高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落实现场专人监护。
九、必须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
十、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应急装备。
|